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际侨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际侨商联合会。本会是由在新疆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属)、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以及积极支持和热心本会事业的海内外知名人士和华侨华人企业家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新疆国际侨商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缩写为:XJIFOCE。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以服务会员、贡献社会为宗旨,以增强侨商组织凝聚力,保持和增强侨商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遵循,充分发挥侨商组织服务经济建设、促进侨联工作的独特优势,团结凝聚广大侨界企业家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士,扎实做好“服务大局、服务侨商、服务社会”的各项工作。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畅通会员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鼓励和引导会员积极为促进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新疆做出更大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党建领导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6号世纪百盛酒店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会员与海内外侨商组织和企业家的联谊联络、交流与合作,为提升会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服务。
(三)密切联系在疆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员,了解侨商民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议政,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关注民生,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六)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办好网站等媒体平台,宣传推介会员企业,介绍新疆投资环境和国内外市场信息,实现信息互动、资源共享。
(七)承办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疆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留学归国人员企业;留学归国人员社团;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侨属企业;以及积极支持和热心本会事业的海内外企业;
(二)热心社会公益,支持侨联事业;
(三)在从事的行业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各地州(市)侨联及有关方面推荐,也可由两名以上常务理事推荐;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入会申请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侨界或所从事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侨联、侨商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指导员)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申请,由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沟通;
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各荣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线上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本会会长任期届满后转任本会永久荣誉会长。
第四十五条 积极支持本会事业、对推动本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海内外知名人士、华人华侨企业家等社会各界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协商,由会员大会聘任后授予上述荣誉职务。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7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